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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港永胜各类企业注册条件]深圳仁港永胜各类企业注册资本及注册条件
新闻来源:未知更新时间:2019-06-25点击:0

[仁港永胜各类企业注册条件]深圳仁港永胜各类企业注册资本及注册条件

[仁港永胜企业注册条件]深圳仁港永胜各类企业注册资本及注册条件

财务公司

向银监局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亿元;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申请前1年年末,注册资本金>=8亿元、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资产总额>=50亿元、净资产率>=30%;申请前连续2年年末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均>=40亿元,税前利润总额均>=2亿元;成立2年以上并且具有企业集团内部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经验。

参考文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申请设立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操作规程》

小额贷款

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3亿元、股份有限公司:>=4亿元;净资产>=2亿元;资产负债率<=65%;三年连续赢利净利润累计>=6000万元;累计纳税额>=1800万元。

参考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准入和审核工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

交易场所

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亿元,首期实缴资本>=5000万元;主发起人:净资产>=1亿元,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三年连续赢利,且三年净利润累计总额>=3000万元、累计纳税总额>=1000万元;其他出资人:净资产>=1000万元;主发起人应为最大股东,且出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20%。

参考文件:《深圳市交易场所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融资租赁(外资)

注册资本>=1000万美金;外商投资比例>=25%;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年从业经验;申请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者须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投资各方应向审批机关提供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显示资不抵债的不符合申请资格。外方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未满一年的投资者暂不具备申报条件。符合条件的外方投资者境外母公司以其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SPV)名义投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不要求存续满一年。

参考文件:《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审批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融资担保

向经贸委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亿元,并以货币一次性实缴,且不得以借贷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三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自然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拥有发起出资的经济实力,具有一定的实业背景并在所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出具相应的有效证明

无重要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不良从业记录和无违法犯罪记录等。

参考文件: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金融租赁

向银监局申请前置批文;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法人银行银行资本充足率>=8%;最近1年年末资产>=800亿元人民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租赁公司最近1年年末资产>=100亿元人民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中国境内制造大型企业;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50亿元人民币;最近2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30%;主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股权投资

1)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注册资本>=5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2)股权投资基金

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以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形式成立的,股东(合伙人)人数应不多于50人;以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成立的,股东人数应不多于200人;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3)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

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的,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4)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管理企业

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200万美金等值货币;2名五年以上从业经验的高管。

5)外商投资股权投资基金

向市金融办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1500万美金等值货币;单个合伙人出资>=100万美金等值货币;申请设立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境外投资人, 应至少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在其申请前的上一会计年度, 具备自有资产规模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二亿美元;

持有香港证监会( 或境外金融监管部门) 颁发的资产管理牌照;

世界知名股权投资机构( 权威机构评选发布的资产管理规模世界排名前100 名) 。

参考文件:《关于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关于本市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的暂行办法》 《深圳市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工作操作规程》

商业保理(外资)

注册资本>=5000万元,2名以上具有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记录的高级管理人员;港澳服务提供者还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有关补充协议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CEPA认证)。

参考文件:《商务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深圳市、广州市试点设立商业保理企业的通知》 市经贸信息委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商业保理试点审批工作暂行细则》的通知

证券公司、证券经纪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子公司(均需向证监局申请前置批文)

1)设立证券公司,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证券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的,注册资本>=5000万元;

3)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1亿元;

4)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其中两项的的,注册资本>=5亿元;

5)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6)证券公司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0万元;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最近一年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人民币;设立子公司经营证券经纪、证券承销与保荐或者证券资产管理业务的,最近1年公司经营该业务的市场占有率不低于行业中等水平。

7)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募):注册资本>=1亿元,实缴货币资本;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8)证券投资基金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参考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期货经纪公司

向证监局申请前置批文;注册资本>=3000万元;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股东应当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持续经营2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年度,在最近2个会计年度内至少1个会计年度盈利;

或者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

包括对期货公司的出资在内的累计对外长期股权投资不超过自身净资产;

没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清偿债务;近3年内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未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在近3年内作为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或者作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没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

其自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没有被采取证券、期货市场禁入措施,或者禁入期限届满已逾2年;没有被撤销证券、期货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从业人员资格,或者自被撤销之日起已逾2年;设立期货公司,持有100%股权的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净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参考文件:《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子公司

在中国期货协会备案;注册资本>=2000万元;最近一次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评级不低于B类B级;申请备案时净资本不低于3亿元。

参考文件:《期货公司设立子公司开展以风险管理服务为主的业务试点工作指引》

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外资保险公司(均需向保监局申请前置批文)

1)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

2)保险代理:注册资本有限公司为>=50万元,股份公司>=1000万元。

3) 外资保险公司:

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和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其设立形式、外资比例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的出资,应当为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中国保监会根据外资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提高前两款规定的外资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的最低限额。

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

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

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

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

内资资产管理类公司

资产管理、财富管理、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符合仁港永胜产业准入目录。

其他创新性金融类企业

注册资本>=500万元;符合仁港永胜产业准入目录。

现代物流

注册资本>=500万元;符合仁港永胜产业准入目录。

科技服务

注册资本>=500万元;符合仁港永胜产业准入目录。

信息及其他专业服务

注册资本>=500万元;符合仁港永胜产业准入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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